(来源: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负责车检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所以,《判定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并发布。
《判定标准》是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回应现实执法亟待明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需求,对进一步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执法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可取消检验资格,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情节严重”判定标准,导致各地执法尺度不一。
例如,有些省虽在裁量基准中设定标准,但涉及车辆数从10辆到更高不等,部分省甚至无具体规定。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检机构,取消其检验资格许可的条件,即“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尚不明确,给基层执法带来困惑。
因此,《判定标准》就是针对这一执法困惑,明确了车检机构要被取消检验资格的五种情况:
一是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是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
四是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是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及《刑法》的相关责任,
《判定标准》中的第一种是构成犯罪的;第二种是2年内受过1次处罚,第2次再犯的;第三种是给10辆以上车辆造假的;第四种是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第五种是兜底规定。
第一种构成犯罪的,涉及到的是《刑法》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如果通过在干扰OBD系统来造假,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在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造假,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其中第10条规定,对于环评和环境监测造假,2年内受过2次处罚,第3次再犯的就判刑。
第二种、第三种的判定标准,是借鉴《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以便于基层判定,有利于加强执法。
车检机构造假作弊的利益链长、相互勾连、依存、隐蔽性高,具有影响范围广、涉及机构和车辆多、涉案金额高、社会危害深、问题情形重的特点。
一些企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机动车作弊装置,甚至出现机动车作弊检验设备“设计研发—制作销售—站点检测—中介服务—车辆维修”全产业链作弊,形成规模化造假,所以制定简便易行的判定标准,有利于从快从严打击车检机构的造假行为。
当前,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34%。部分检验机构为谋取私利,通过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帮助超标车辆“合法上路”,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去年9月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
截至去年年底,有580家车检机构被取消资质资格,110家性质恶劣的被追究刑事责任,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定标准》为进一步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监管能力、惩戒力度和治理水平,从而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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