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用猜我都知道剧情:
肯定是题主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或者其他金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他人用来进行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或者网络仙人跳,裸聊敲诈勒索。
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银行卡号查到了题主,由此,有题主一问,但是题主仅说了获利一万,没有说明涉嫌的流水金额是多少,更没有说明楼主的年龄,按时公安机关仅一夜询问时间,随即予以取保,可以基本确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则流水金额不会很大,结合公安机关的态度,大概率也就6个月拘役左右吧 。随便一说,条件不足,粗浅预估。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期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案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第一个基准点肯定是在三年以下判处刑法。
根据题主交代,题主有退赔情节,不仅仅是退还违法所得,而是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5条第2款: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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