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让台湾法院久而未决的食物中毒案,来瞅瞅呗

一个曾经让台湾法院久而未决的食物中毒案轰动台湾一时,来瞅瞅呗!520 播放 · 0 赞同视频曾经让台湾法院久而未决的食物中毒案,来瞅瞅呗

今天来聊聊两个关于过失的案例。

第一个:台湾曾经轰动一时的食物中毒案例。

首先科普下多氯联苯为一种有毒物质。

却用于精炼米糠油的生产过程中,

利用管线将多氯联苯装起来对油槽进行加热,

可以对米糠油进行“除味”。

甲经营丰香油行,

贩卖彰化油脂公司生产的米糠油,

彰化油脂公司在生产油脂的时候疏于注意管线破裂,

导致多氯联苯渗出渗入米糠油中。

这个案例争论在于过失有无。

原审法院认为:

一 彰化油脂公司因疏于注意导致多氯联苯渗入油中,

该油又被批发销售给甲的丰香油行。

由于甲只是经销商并未参与生产过程,

又系向合法厂商彰化油脂公司购入,

所以 甲不可能预见油中含有多氯联苯。

二 1979年4月,惠明盲哑学校师生因食用该米糠油陆续发生不明皮肤病症,

经过几家医院诊断无法查明病因,

卫生局对该米糠油进行检验并未发现不合规定。

同年五月,兴发工业公司又因食用该油员工陆续出现该皮肤病症。

卫生局按照一般食物中毒检测仍未发现问题。————————

连医生及卫生局等专业人士都无法知晓该米糠油含有多氯联苯,

所以,甲只是作为食用油经销商更不可能预见里面含有多氯联苯。

三 甲的家属因食用其出售的米糠油而染病住院,

这里更能肯定甲不知晓其油内含有多氯联苯。

因此 法院以甲不可能预见到米糠油中含有多氯联苯而认为无过失。

最终,通过收集食物中毒资料发现曾经某地区因多氯联苯中毒,

出现类似皮肤病病症,

最后检测这些消费者都发现体内含有多氯联苯,

最后才检测出该米糠油中有

但作为本案的原告:却认为甲是有过失的,甚至可能是故意的。

原告方认为:

一 甲在1979年4 5月间,

即知悉凡食用其油的消费者有多人中毒,

引发不明皮肤病。

并且 卫生局还专门到甲的油行抽检,

说明甲已经知晓了其米糠油存在问题的事实

并且,在卫生局于1979年5月份抽取食用油检验后,

仍然继续卖油至1979年10月最终查出含有多氯联苯,

其间对于消费者生死毫不在乎,草菅人命,

自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

对于原审法院的裁决意见中并没有说明为何不采纳原告的意见,

没有加以说明,这点加以谴责了。

但这个案例书里也没说最高法怎么判决的。

这个案例摘自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

那我们听听松鼠他会有什么奇怪的看法呢?

来说说个人浅见:

这个案例要认定过失有无。

首先第一个问题:

对于权威意见的信赖这个会是考察是否有过失的关键性问题。

按照通常情况来说,

经由权威部门检测后的结果应该是值得合理信赖的。

如果卫生局检测其米糠油根本没发现问题,

信赖其检验结果认为其油没问题,

通常来说,这是正当的。

但我个人认为:如果出现了对权威意见的合理怀疑事由,

此时,应该不再继续信赖该权威意见。

对于本案来说,

虽然卫生局检测没有查出什么问题,

但在检测之后,食用该油的消费者仍然继续出现病症。

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怀疑卫生局的检测结果,

而不能对客观消费者继续患病视而不见,

仍把卫生局给出的检测结果作为信赖依据。

我举个简单例子:

假如:销售某种新药,服用新药的人有人死亡。

经过权威部门对该药物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是该药没有发现问题。

如果把这个检测结果作为绝对可以信赖的依据,

即便吃一个死一个,

也视而不见

认为专业权威部门都认定我的药品没有问题,

这不属于对鉴定结果的合理信赖,————

反而,更倾向于恶意利用检测结果来逃避责任。

故卫生局第一次检测米糠油没有出现问题时,

而后继续有消费者因食用米糠油而中毒,

一般人都会对检验结果正确性产生合理怀疑,

甲自然也不例外。

而不能拿卫生局的检验结果作为挡箭牌,

对食物中毒的现实情况视而不见。

再加之,由于甲本身是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

甲在食品质量问题上更应该慎重。

尤其,甲的家人亲属因食用该油都生病住院。

甲更应该能预见到其食用油存在问题。

对于初审法院认为:

甲不可能预见到其食用油中含有多氯联苯,

这点我表示赞成。

毕竟具备专业知识的卫生局开始都没检查出来,

所以,我们不能期望甲预见含有多氯联苯。

但通过消费者持续中毒及甲家人亲属都有中毒,

我们能够期望甲预见到其米糠油存在质量问题,

而不需要他具体预见是何种质量问题,

所以 初审法院以其没有具体预见到多氯联苯,

就否决其无过失,这是不妥当的。

这根本不利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如果我们认为甲能够对检验结果产生合理怀疑,

甲能够意识到其米糠油存在质量问题,

这就足够了。

个人是支持甲成立过失应该赔偿。

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更多法学精彩内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学简单到哭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互联网,本站仅作为分享,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等情况,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曾经让台湾法院久而未决的食物中毒案,来瞅瞅呗 https://www.zentong.com/zt/17987.html

(0)
上一篇 2024年7月4日 01:01:27
下一篇 2024年7月4日 01:01:47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362039258#qq.com(把#换成@)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6: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