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坚强领导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财政部于近日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保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办30号文件的又一有力举措。致同中国ZX、首席合伙人李惠琦对该办法做出以下解读。
《选聘办法》对于提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审计的信任和认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确立轮换制度 保持审计独立性
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也是审计执业质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此次《选聘办法》的亮点之一在于确立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的轮换制度,这一直是近几年关注的热点,从学术研究和监管实践多方面都曾持有不同的看法。
《选聘办法》明确指出将实施实质性轮换制度,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0年。同时,对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人员轮换和冷却期作出规定。这些举措将打破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长期合作形成的“利益共生”,突破长期审计关系中形成的固有思维模式,提高审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早在2004年,GWY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中,就明确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自那时就已开始。在多年的实践中,轮换制度的执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相信在充足实践经验的支持下,《选聘办法》的实施将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考虑到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等问题,也期待在具体落实中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时限的缓冲期。
加强监督检查 提高选聘约束力
《选聘办法》提出加强选聘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对有关选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低价选聘、低价应聘和实质性轮换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选聘办法》也提出对违反规定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处理方式,提高了选聘工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并规定选聘文件公开和提交应聘文件期限等具体细则,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相信《选聘办法》具体落实后,将激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提高审计质量和专业水平,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并进一步增强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细化选聘程序 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中低价竞争的现象逐渐突出,业内存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扰乱市场的情况,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选聘办法》特针对此问题作出要求,持续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一方面,规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强调审计质量、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确定了报价评审的公式和方法,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报价得分。以上规定可以有效降低报价的分值权重,避免单纯以价格为唯一或主要的评价因素,同时提高选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防止过低或过高的报价影响选聘结果,保障选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选聘办法》还明确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责任和程序。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主体和机构,强调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计委员会等在选聘过程中的责任和作用,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后,签订聘任合同。这将有利于增强选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选聘结果的有效性。
《选聘办法》的发布,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为会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平台,有助于打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激发行业活力和创新能力,带领注册会计师行业步入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更好地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将积极执行相关规定、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同时也将努力把握时代赋予的全新机遇,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努力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实现有质量的增长,为客户、为行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一份应尽的力量。
本文源自:金融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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