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在广东深圳宝安区河东工业路路口发生了一起事故,一位女子牵着4岁小孩沿斑马线路过,此时一辆私家车无视路人,竟直接开行过去,当时该4岁小孩未能及时闪躲,被卷入车底遭到碾压致死,视频中,该女子看到这样的场景直接气晕瘫在地上。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声称自己是新手,今年7月份才拿到证,当时注意力全部在路边电单车上,没有注意到路上行人,值得注意的是,改段路为无交通信号路口,但是有交通标志且当时该出照明很好。而从视频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该女子过马路时候,并没有注意左手车辆的动向,而是直接横穿,小编认为这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类似的悲剧昨天在上海同样上演,12 月 4 号上午 8 点多,虹口区曲阳路一名老人在过马路时,被行驶的轿车撞飞,不幸身亡。事发路段为无红绿灯的人性横道线。

这样交通事故接二连三发生,甚是惋惜。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原因,牛牛认为本质上是行人和司机对路权问题不清楚而引发的。今天我们就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看几种不同位置的斑马线前,应该按照怎样的道路优先通过权通行。
人行横道是供行人在车道上横穿的通道。通道是具有冲突特征的交叉点,针对这种交叉点,首先要分析它的路权。虽然我们一直强调“车让人”或“人让车”的理念,以推动社会形成共识,但在实质安全的处理上,仍然应该以交通工程措施的处理为主,在时空上消除冲突,以期得到良好的结果。
不同类型人行横道应该有不同的路权分配规则
在道路交通条件良好的情况下,人行横道存在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即路权的分配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人行横道的路权分配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给予行人优先权,这是合理的。然而,由于车辆和行人到达的随机性,行人优先的路权分配方式会形成川流不息的现象,有时会使司机变得急躁而不愿遵守交通法规。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另外一种路权分配方式,即由信号灯控制的路权分配方式。毕竟,人行横道不是某一类道路使用者独享的通道,路权的分配需要兼顾社会公平。【小牦牛(面向全国律师免费提供海量案源)】
《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路权的分配方式,需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设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路权分配规则
由于信号灯配时应该解决正常车辆和行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所有冲突,并有足够的间隔余量,所以,双方只要遵守信号灯在路权上的分配规则,就可以在各自享有路权的时段里安全通行。
因此,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路权分配规则是:行人、车辆均应遵守信号灯的指示,在红灯时,停在各自规定的区域及后方安全位置;在绿灯时,通过交叉口。根据流量的不同,信号灯控制规则会有所不同,譬如有根据行人按钮请求后即时响应分配或延时分配的控制,有通过中央分隔带对道路进行分幅控制的方式,左右幅的绿灯放行时间不统一,行人需在中央分隔带等待通行。
由于我国存在宽马路和信号灯配时不当等情况,在设置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仍需对道路交通条件进行改进,避免在车辆和行人遵守规则时,仍然有危险出现的情况。
此外,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无论在交叉路口还是路段中间,必须对行人通行时间进行核算,并充分考虑行人随机到达的情况、行人行走的时间以及等待区域设置的合理性等。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路权分配规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行人具有所有时段的优先通行权。但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有两个前提:一是行人有意愿要横穿道路;二是行人有责任观察周围以确保安全。上文深圳女子有优先通过权,但是当时并没有尽到确保周围案源的责任。
第一个前提意味着在交通工程措施里,在人行横道斑马线的端部,应设置地面标识或标志,供行人站立明确表达出过街的意愿。第二个前提要求行人在过街前需停下来观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给予的路权,是确保行人安全正常行走的优先路权,而非无视安全大摇大摆过马路的优先路权。
此原则意味着即使在斑马线上,汽车与无视安全大摇大摆过马路的人发生事故,并不能认定是机动车主的全责!不管是对于行人还是机动车主,知道这点非常重要。
所以,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的路权分配规则是:行人和车辆同时出现时,均应在人行横道前停下来,行人应站在过街等待位置观察,清晰判断安全后才能决定是否通过;而车辆驾驶人看到行人在过街等待位置附近时,必须停下来等待行人过街。车辆只有等到行人完全到达安全场地后才能继续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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