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
我们都知道离婚是一件值得慎之又慎的事情,其实婚内协议的签订也是如此。
很多朋友满心欢喜地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让对方将婚内全部财产约定给了自己,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可是你真的确定这份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吗?
事实上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胸有成竹地拿着他们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到法院诉讼离婚时,却被法院认定双方的协议无效。许多人对此百思不得其解,下面我们就结合法院判例,谈谈为什么婚内财产协议会无效呢?

案例一:
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十年,刚开始生活过得挺好,但久而久之婚姻只剩疲惫。终于有一天李女士发现王先生出轨了,一通激烈的争执后李女士坚决要离婚,但王先生不想离婚。为了能继续过日子,王先生提出签一个协议,答应把财产都给李女士,以求挽回婚姻。
为此两人签了一个《声明》:因男方精神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方为了弥补过失,自愿将婚后存款全部归女方名下,房产一人一半,男方需将售出的房产资金一半转入女方账户,婚后购置的奥迪A4轿车一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
见王先生态度诚恳,李女士便答应了他的提议,于是两人又处了一段时间。可李女士最终还是迈步过心里那道坎,仍坚持要离婚。最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他突然反悔了,称自己并没有签过什么婚内财产协议,自己签的是离婚协议,而在最终判决时法院认定他们签署的就是离婚协议,故该协议约定无效。
美家邦律师分析:
王先生之所以可以在诉讼中反悔,称自己签的其实是婚内协议,就是因为《声明》里有这样一句话:“男方精神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为发现王先生出轨时,李女士确实也提了离婚,双方也开始就财产进行了分配。在这个敏感节点,协议中表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这种表达正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离婚的条件,这就让这份《声明》的性质变得模糊,变得不仅仅是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而是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做出的财产分割协议,这才让王先生有机可趁。
而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的生效应以夫妻双方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但双方签完协议之后并没有离婚。既然对协议的性质进行认定,且王先生在诉讼中完全否认了之前的协议内容,法院就应当认定这个《声明》没有生效。
所以大家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时候,一定注意不要在协议中写任何与离婚沾边的内容,否则这个协议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离婚协议,进而失去法律效力。

下面再看一组无效约定的案例。
案例二:
双方协议约定:“夫妻名下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但如果离婚后,男方再婚,男方必须将此房产权过户给儿女,并不得与再婚的家人在此房居住”。
案例三:
双方协议约定:“1、甲方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主动提出与乙方分手或离婚的话,甲方自愿把自己名下房产一套、一辆宝马5系轿车无条件送给乙方归乙方所有,过户费和日后偿还银行贷款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如果乙方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主动提出与甲方分手或离婚的话,甲方同意乙方随时可以看望孩子,但乙方不带走甲方房产、车子和婚后共同财产,甲方只用还给乙方婚前所欠乙方的现金600000元整人民币,在两年以内支付清楚。”
案例四:
《夫妻合好协议》约定:“如吴某今后提出离婚,吴某支付李某两万元人民币。如李某今后提出离婚,李某支付吴某五万元人民币。”
美家邦律师分析:
相信心细的朋友已经看出以上三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和丧失以一方提出离婚、再婚为前提,已经构成对对方婚姻自由的干涉,违反了法律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这样的约定即使在协议中做出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为避免夫妻财产约定被法院认定无效,在拟定夫妻财产协议时应当注意“财产约定只谈钱”,避免在其中参杂离婚再婚、子女问题等。

那么看了这么多协议约定无效的案例,究竟如何写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有六个要点需要注意:
1、不要涉及离婚相关的内容
婚内财产协议中尽量不要涉及与离婚、子女抚养等相关的内容,特别是财产约定的部分。如果财产的分割与是否离婚关联起来,那么这种条款大概率会被认定为离婚协议条款。而离婚协议是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那么如果一方想要反悔,只需要不配合离婚即可,这类条款自然作废。
2、不要添加忠诚条款
目前大部分法院都还是认为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尽量不要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加入,诸如: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等,这种约定大概率是无效的。如果坚持要写忠诚条款的话,也请将忠诚条款单独写为一份忠诚协议。这样即使忠诚协议被判无效,也不会波及到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
3、不要限制离婚自由
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所以,任何以离婚自由作为对价的条款,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不要涉及其他人
一是不要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二是不要将财产处分给其他人。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的财产范围,应该局限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不应该将其他人的财产列入到其中。例如XX父亲名下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因为即使XX父亲同意并签字,也属于赠与行为。第二,夫妻对于财产的分配尽量局限在两个人之间。有的夫妻会觉得约定给孩子更放心,但从法律上这也是一个赠与行为。
既然是赠予,那么在完成过户前,如果没有公证过,是可以撤销的。在夫妻财产协议中进行这样的约定是没有必要的,有需要建议另外订立赠与协议。
5、有赠与的内容,一定要去做公证
法律规定,一般赠与行为在实际交付前,不做公证的话,有一个任意撤销权。所以涉及赠与行为,比如房产等请务必去做一下公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是想要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都算赠与行为。如果协议有类似条款,且在短期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那么请务必记得做一下公证,避免对方将来反悔。
6、债务约定不对外
这个很好理解。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归属,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如果在借款时,债权人不知情的,那么此约定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比如夫妻向第三方借了一笔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后夫妻通过婚内协议约定为男方个人债务,那么第三方仍可以要求他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笔借款。当然,如果最终是女方还款的话,那么女方可以依据协议中的这个约定,向男方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朋友都认为,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参考网上的模板,改一改,双方签字就可以了。事实上离婚也好,财产分割也好,都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事情,一个字,一个词的差,都有可能导致后续纷争不断,甚至直接导致你们签署的协议无效。
在这里,美家邦律师再次提醒各位:如果你在写相关协议时拿不准,请委托专业的婚姻律师代写,为自己离婚后的生活设立一份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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